根據《電子煙管理辦法》規定,從事電子煙產品、霧化物、電子煙用煙堿等生產經營活動的電子煙廠家,應取得生產企業許可證,許可范圍歸為三類:生產企業許可證(電子煙產品類)、生產企業許可證(霧化物類)、生產企業許可證(電子煙用煙堿類)。
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申領生產企業許可證,應當具備下列條件:
有與生產相適應的資金;
有生產所需技術和設備條件;
符合國家電子煙產業政策要求;
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。
上述生產企業需要經其他有關部門許可的,還應當取得相應許可。電子煙品牌持有企業申請辦理生產企業許可證的,除應當具備上述第1項、第3項、第4項規定的條件外,還應當提交有關電子煙委托經營協議等申請材料。申請人應當對其申請材料內容的合法性、真實性、完整性負責。
因此,電子煙廠家需要取得相應的生產企業許可證及其他相關許可,才能合法生產和經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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